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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诈骗,未分赃的同伙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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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短信诈骗

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柯某、王某1、王某2、余某、王某3、苏某(后五人已被判刑)预谋采用群发虚假短信息的方法诈骗钱财。七人在诈骗过程中各有分工,首先由王某1利用短信群发器向安徽省宣城市地区手机用户,大量发送消费者大额消费等虚假短信息,然后由陈某、柯某等其中一人假冒银行职员接听来电,声称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冒用,要向“公安局金融侦查科”报案,之后由余某冒充金融侦查科警官接受报案,并让被害人与“银联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封卡保护措施,最后由王某2冒充银联管理中心职员以给被害人银行卡升级保护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其指定的账户中,共计骗得人民币99486。05元。嗣后,赃款由王某1、王某2、余某、王某3、苏某五人分得,被告人陈某、柯某未分得赃款。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未分赃的同伙如何处罚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486。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柯某既未直接参与相关实行行为,也未参与分赃,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而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却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并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1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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