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入室强奸女老师后欲杀人灭口,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11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入室强奸女老师后欲杀人灭口

被告人代某于2008年8月23日晚,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重庆某师范学院女老师刘某的住处,骗开房门后,强行对刘某实施了奸淫。强奸后因害怕罪行败露,代某欲杀人灭口。在用灶芯击打刘某头部数下,以为刘某快死亡后,代某将刘某拖进卫生间反锁门后,将被害人的手机(价值657。6元)、100多元钱款、钻戒(价值2200元)等拿走。代某离开后,刘某呼救被群众解救。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未表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代某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代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代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采取持刀威胁、捆绑、封嘴等残忍的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肆意蹂躏,情节恶劣;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1年9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赔。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