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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女子趁机敲诈强奸者,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8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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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女子趁机敲诈强奸者

被告人李某(女)与臧某是一家KTV的服务员,未满十八岁,二人系恋人关系。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告知男友其遭受到网友孙某(另案处理)的性侵犯,被告人臧某勃然大怒。但转念一想,被告人臧某决定利用这次机会敲诈孙某一笔并将该主意告知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一起实施诈骗。

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臧某伙同李某找到孙某,威胁其要报警。孙某答应私了并同意赔偿20000元,写下欠条一张。同年4、5月间,被告人李某、臧某再次向孙某索要钱款,先后共计6000余元。孙某认为长此以往下去,无法满足两名被告人不断萌生的贪念,遂自首报案。被告人李某、臧某被抓获归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臧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告发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臧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臧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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