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导购骗取退货款,配合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吗
2011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北京某商场做品牌化妆品导购。2011年9月初,赵某某发现商场柜台货品管理较松,不进行盘点,厂家和商场对账间隔时间比较长,而且退货、退款手续简单,于是产生骗取退货款的邪念。2011年10月,赵某某办理了辞职,在离职时偷偷从会员本里撕下几张小票。至2011年12月初,赵某某利用找柜台导购玩,趁其不注意,填写销售凭单,模仿签字,骗领退款共计16000余元。案发后,赵某某积极退赔了被害商家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遂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