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女子屡次盗窃被抓恶习不改
2003年12月19日,14岁女子李某因敲诈勒索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警告。2005年9月7日,又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决定拘留十五日。2005年9月12日,李某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三个月。2009年3月18日,其再次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2年4月5日14时许,李某在朋友赵某家玩时,趁家中无人,将合计人民币1741元的一条带坠钯金项链、一枚钯金戒指、一对钯金耳钉偷走。
如何认定盗窃罪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期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