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中心收银员侵占公款并潜逃
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女)应聘到上海某月嫂服务中担任月嫂服务中心签单员兼收银员,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开具收据联即收银,并将收取的钱款交到财务处,凭收据联及现金与财务“轧平”帐目。2010年7月至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和收取服务费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阴阳发票、截留客户现金的方式侵吞服务费9万余元。2010年9月初,得知单位怀疑自己后,被告人张某又向多名客户收取服务费2万余元后携款逃离上海。
检察机关遂以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张某公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自己侵占李某等15名客户服务费共计6.86万元予以认可,但辩称自己没有侵占郁某等11位客户服务费4.66万元,称这些钱已交给单位。
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担任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张某对收到部分钱款辩称已上交给单位,而该月嫂中心内部流程,在收取了张某上交的费用,并不另行出具收款凭证,由财务人员在收款收据的存根联上签名,该收款收据用完后,存根联则上交单位保存,故张某无法提供钱款上交给单位的证据。现双方争议的收款收据,单位已灭失无法提供。月嫂中心从报案时称张某侵占钱款达16万余元,后因找不到相关证据逐步降至11万余元来看,不能排除还有张某已收据款项的证据出现,且该月嫂中心负责人最初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张某的侵占数额为7万元,与张某的一贯辩解相吻合。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2年5月32日,静安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同时退赔月嫂中心人民币68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