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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财物被监视居住屡次传唤不到案,如何认定自首

刑事案例           阅读:3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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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财物被监视居住屡次传唤不到案

2011年5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路过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仁沱1组张某家时,发现张某与其儿子正要出门卖菜,家中无人且门未上锁,于是进入张家行窃。因卧室门上锁,程某某便返回自己家中取来螺丝刀撬开卧室门,偷得现金1300元后逃离。张某回家后立刻报警,警方根据线索确定程某某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5月21日,对程某某监视居住。程某某在监视期间,经多次传唤均未到案,警方对其在网上刑拘追逃。2011年10月17日,程某某在重压之下来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如何认定自首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后被网上追讨后才决定投案,其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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