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村官受贿,受贿罪怎么判刑
2010年,为了开发五指山市“水木年华”房地产项目,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需要征用番香一村小组的土地,被告人番香一村小组组长吴某负责协助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冲山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番香一村小组的征地补偿工作。期间,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先后四次送给吴某140万元,其中120万元是给吴某的好处费,20万元是村民的宅基地补偿款。后来,吴某先后分给番香一村小组副组长王某、郑某每人10万元,分给番香村委会书记陈某20万元,分给毛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某10万元,其余70万元占为己有。2011年10月,接到村民举报后,被告人吴某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案发后,王某退还赃款10万元,郑某退还赃款8万元,陈某退还赃款20万元,梁某退还赃款10万元,吴某退还赃款29.97万元。
2012年2月,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将被告人吴某公诉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2012年2月,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2年5月底,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和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