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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长途汽车上诈骗,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刑事案例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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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长途汽车上诈骗,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沈某伙同贾某、明某、张某三人在长途汽车上实施诈骗,四人分工明确,其中贾某扮演傻子低价变卖冒充欧元的秘鲁币,明某扮演买家,张某则扮演持有工作证的银行职员。诈骗过程中,张某谎称秘鲁币为真欧元,被同车乘客货真价实的银行职员杨某当场识破,于是被告人沈某联合三人对杨某实施殴打后逃离。同年至12月份,被告人沈某一伙人等运用同样手法先后实施5次诈骗,骗取现金15900元和一个价值1700元的金耳坠。2011年10月11日,沈某投案自首。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过程中,被人揭穿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6月13日,法院以诈骗罪、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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