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揭露闺密隐私要挟索钱财,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郭某某与丁某某二人关系慎密,不分彼此并以姐妹相称。两人原系某服装厂同事,在两人共事期间,郭某某得知丁某某与某男子恋爱并怀孕而后又分手后,一直陪伴丁某某左右,照顾安慰丁某某。两人最后因分别与他人结婚先后离厂。2009年初,郭某某因经济困难,称其欲将丁某某曾与他人恋爱并怀孕的事实告诉丁某某新婚丈夫为由,向丁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丁某某为保全稳定的家庭生活被迫交给郭某某1000元。其后三年内,郭某某三番五次要挟丁某某近20次,索得财务3.6万元。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并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