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涉黑组织无恶不作称霸一方
1994年至2001年,以被告人苏立卫、苏立衔、李远林(三人均已判决)为首,被告人张永逵、张金强、花瑞红、蔡振龙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西合浦县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依靠聚赌放高利贷非法聚敛钱财。据悉,被告人张永逵、花瑞红等负责看场、放贷、计数、追债及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取现金近百万元、小汽车两辆、楼房一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数罪并罚怎么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持械实施暴力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均已触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永逵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蔡振龙、花瑞红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96年,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被告人张金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苏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永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2年5月22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被告人张永逵、张金强、蔡振龙、花瑞红有期徒刑十六年到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到2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