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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贼心不改再度行窃,盗窃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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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贼心不改再度行窃

被告人孙某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获刑,2001年出狱后的孙某贼心不改,纠结了以前的狱友即被告人董某、张某以及张某的亲戚杨某一同打起了停靠的奥迪车的主意。一伙人经过踩点后,于2009年3月至11月期间,在北京各区流窜作案,利用汽车解码器共盗窃了6辆奥迪车,销赃后得款3万至6万元不等。后来该伙人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董某、张某、杨某均表示认罪。被告人董某、杨某的辩护人分别以两人为从犯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以其积极认罪和退赔为由,希望从轻处罚。

盗窃罪怎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董某、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并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还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罚金实行并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董某有坦白情节,故对被告人董某、张某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其参与的两起盗窃犯罪中,系犯意的提起者,并积极的参与盗窃及销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杨某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最后,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罚金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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