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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高铁工地并销赃,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4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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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高铁工地并销赃

2009年10、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吴某、陈某2、刘某等人分别结伙在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街道作案,先后三次翻墙进入中铁十五局集团六公司京沪高铁四标段十一项目部一工区钢筋厂内,盗走价值12576元的螺纹钢。

2009年11月6日,作案人在一废旧收购点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钢筋3200千克并将2000元赃款发还被害人。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吴某、陈某2、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1、吴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2、刘某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法院一审判处四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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