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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残疾人进行犯罪,犯数罪应该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6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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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残疾人进行犯罪

被告人残疾人冯庆平(女)伙同陈朋章成立了一个由残疾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冯庆平领导该组织成员残疾人张东升、朱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等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不断的到河南开封各区、镇政府、医院等政府机关进行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犯数罪应该怎么处罚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冯庆平有期徒刑十年,陈朋章有期徒刑八年,张东升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朱保庆、毕建国、申玉江、段二利有期徒刑四年,柳社会、陈修强、胡先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运兴、仝文营、刘新波有期徒刑一年,冯孝军、齐云龙、蒋东生、郑百随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庆平、陈朋章、张东升等九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6月11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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