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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公司私下组织卖淫活动,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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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公司私下组织卖淫活动

2009年1月,丁某与常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某公司从事洗浴业务,并由丁某和马某负责经营管理,施某为总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公司从2009年5月起经施某推荐后决定由杨某(另案处理)承包特业部,在公司四楼开设28间按摩房,并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后杨某安排邢某、钟某(另案处理)等人任特业部经理。同时,施某先后安排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某安装MP3报警装置、隔离特业部与其他部门、在三四楼间安装防盗门等,并安排休闲部经理陈某要求服务员、输单员等配合特业部的工作。

据悉,公司于2009年5月下旬至12月初将卖淫项目加入到酒水项目名义下,秘密从事卖淫活动,非法所得人民币近500万元,其中公司分得247万余元。201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包厢内查获11起卖淫嫖娼活动。检察机关遂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将被告人丁某、马某、施某、邢某、陈某、张某、刘某公诉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协助组织卖淫罪怎么量刑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马某作为公司决策层,系公司决定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决策者之一;被告人施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系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上述被告人均系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某根据杨某的指示,与他人一道协助杨某全面负责从事组织卖淫的特业部工作,实施了招募卖淫女、制定管理制度等行为,并从中提成,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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