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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后六次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应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8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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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后六次随意殴打他人

2007年12月5日,被告人袁某,伙同刘某、熊某、贺某等10余人在云南省盐津县盐井镇东风大桥上,以汤某扬言要打自己为由殴打汤某致其头皮血肿,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袁某赔偿了汤某的损失。2010年1月7日,被告人袁某驾微型车在盐津县火车站载客,由于没有揽到其他乘客,就向乘车人贾某索要30元车费,双方争执过程中,袁某打伤贾某额头扬长而去。

2010年1月8日,被告人袁某伙同周某对被害人罗某1实施殴打至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轻微伤,理由是被害人罗某1之弟罗某2捡到其表弟邓某的手机未还。之后,驾车将罗某1的出租车堵塞在黎山村委会门口10多个小时,要罗某1交出手机。罗某1报警后,袁某离开。

2010年3月7日,被告人袁某在盐津县邮政局门口对偶遇的被害人罗某1进行殴打,后被人劝阻方离去。理由是罗某1没有归还手机和上次向公安机关报警。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袁某酒后在盐井镇洞天街某网吧偶遇被害人盐津县建设局城监队刘某,刘某曾处罚过袁某又直呼袁某小名,于是袁某借机报复,殴打刘某致口腔粘膜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0年4月8日,杨某(已判处)伙同被告人袁某、贺某(已判处)找人到黄毛坝火车站报复之前与其在盐津火车站殴斗的被害人罗某3。22时许,在火车站隧道处,阳某拦住驾车途径的罗某3,袁某等人赶到后对罗某3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指关节畸形,经鉴定为轻伤。

寻衅滋事罪应如何处罚

经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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