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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游行造成秩序混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罚

刑事案例           阅读:5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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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游行造成秩序混乱

2010年7月11日15时许,正在对矿区运输通道实施改道施工的广西信发铝厂,与改道施工途径的靖西县新甲乡庞凌村凌晚屯的群众发生了矛盾冲突。晚上20时许,庞凌村附近的500多名村民在新甲乡高美村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高美洗矿厂集结后,围堵了洗矿厂、阻碍了交通。被告人陆某1等10人积极参与并领导,众人手持凶器肆意阻碍交通,不服从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长达6个小时的围堵,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工厂员工和厂房被聚众人群用石块肆意投掷,附近道路交通严重瘫痪。2010年7月13日14时许,庞凌村附近的200多群众再次聚集在了一起,准备非法游行。

被告人陆某2等人积极参与,并伙同他人,拉着写有“还我家园,还我河流”、“净化河流,美化靖西”等字样的横幅,打着鼓,喊着口号,沿210省道往靖西县城方向进行非法游行示威,千余名群众尾随参与。半路遇到前来维持秩序的警车和民警后,被告人陆某1等人不计后果的对警车进行了打砸。见事态在进一步扩大,靖西县政府调集了警察在县城郊外实施了拦截警戒。17时许,游行队伍到达了警方的设置的拦截警戒后,民警对游行人群进行了劝退。被告人陆某1积极参与了用石块投掷民警的犯罪活动并参与了冲击民警,包括民警黄某的多名民警被石块砸伤,通往县城的道路严重瘫痪。民警进行了1个小时的劝退工作没有见效后,强行驱散了滋事的人群。后经鉴定,民警伤势均为轻微伤。被砸警车损失19996元。此案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靖西7.1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1等人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陆某1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2011年4月13日,靖西县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某1、陆某2、韦某、曾某等10名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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