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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政府行为打伤他人,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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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政府行为打伤他人

2009年7月9日,政府在违法采矿坑进行排险作业时,因对政府行为不满,被告人娄某与政府雇佣的挖掘机驾驶人受害人王某发生矛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娄某自感受到辱骂,便纠集了十余人,携带镐把等工具将受害人王某及其同伴周某打伤。经鉴定,受害人王某构成轻微伤(偏重),受害人周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娄某逃逸。2011年1月,被告人投案自首。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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