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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为子报仇发生械斗被抓,聚众斗殴罪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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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为子报仇发生械斗被抓

2010年3月15日18时30分左右,在新田县城东中学上学的陈某因被同学骆某1不小心踩了一脚,陈某觉得骆某1欺负了自己,随即便叫上了黄某1、余某殴打了骆某1,致使骆某1头部受伤住进了医院。事后,黄某1去探望受伤的骆某1时,骆某1的父亲骆某2和母亲打了黄某1两巴掌。3月15日晚9时许,黄某1将自己被打之事告上父亲黄某2后,气愤的黄某2纠集了黄某1、唐某等八人对骆某2经营的粉店进行了打砸,粉店财物不同程度受损。201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骆某2打电话通知黄某2下午进行斗殴报仇。被告人骆某2纠集了被告人赵某等十余人来到自己的粉店集合,同时黄某2也纠集了唐某等十余人。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骆某2手持鸟铳与同伙见到对方的黄某4等人后便进行了追打。黄某2一方的黄某3、唐某、雷某1等数十人听到自己人被打消息后,持械冲到了骆某2的粉店,双方数十人发生了械斗。民警随后刚到现场后鸣枪示警,对双方械斗人员被告人唐某、廖某、黄某3、雷某1、骆某2、赵某等人实施了抓捕,

聚众斗殴罪如何构成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唐某等8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且多次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骆某2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廖某、赵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1年4月25日,新田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1等八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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