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初中生聚众斗殴
2009年11月27日下午,因经常受到欺负,被告人原陕西省千阳县燕伋中学初一年级学生郭某、高某等人与初二年级学生吴某、杨某1、杨某2等人约好在水沟镇戏台聚众斗殴。期间,被告人郭某手持匕首将吴某刺伤并致使其死亡,杨某2则被刺成轻微伤。同时,被告人雷某也持匕首积极参与斗殴。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某持刀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郭某、雷某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郭某、雷某均能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附带民事赔偿能达成调解协议,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雷某在聚众斗殴中作用相对较小,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0年6月13日,千阳县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