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行诈骗
1996年5月2日,张某因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4月2日被假释。2009年7月,张某谎称其与杨某共同经营横峰县金龙矿业公司,欲雇佣田某为出纳。8月份,张某冒充杨某给田某打电话,向田某借款14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伪造的杨某签字的欠条。后张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田某“借款”12万元。
假释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理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张某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6日,上饶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