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上诈骗又销赃
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将陈某母亲何某名下价值8。5万的捷达车租赁用于赌博,后又擅自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换取钱财继续赌博,将抵押金全部挥霍。2004年9月间,吴某用同样方式租赁张某5。1万余元白色的桑塔纳轿车用于赌博,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将抵押金全部挥霍。2005年4月到5月,被告人吴某还两次帮助李某、白某、刘某(均已判决)将明知的盗窃的赃车低价销售给他人。
犯数罪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应当知道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亦应惩处。且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