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经济适用房作伪证
郭某某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购买时间尚未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出售。急于出售房屋的郭某某便向北京前倾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求助。2009年6月,区域经理周某、北京京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兰某、北京京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经理于某等人委托他人伪造也一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郭某某的房屋已经因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被法院判决抵偿给于某。后周某等人利用判决书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周某、兰某、于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兰某、于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兰某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周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未直接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兰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于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主观恶性较小,妻子怀孕需要照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兰某、于某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周某、兰某、于某分别予以处罚。
2010年11月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兰某、于某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