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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团伙嫌疑人被公诉,数罪并罚的量刑情节

刑事案例           阅读:2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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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团伙嫌疑人被公诉

黑社会性质团伙从2001年以来,在重庆渝北逐步形成了以陈某为首,以杨某1、杨某2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某、刘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

随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包括被告人陈某、邓某在内的该团伙多名犯罪嫌疑人公诉至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的量刑情节

2009年12月29日,重庆二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杨某2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郑某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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