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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贩卖毒品被缴获,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6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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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贩卖毒品被缴获

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4月和5月,向在浙江温州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某联系购买毒品,黄某遂与其雇佣的帮其送毒品和收款的被告人童某、赵某等人一同先后两次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8千克K粉,并将部分卖给李某。5月4日,黄某、赵某被抓获归案,其随身携带的冰毒、摇头丸、K粉等毒品被缴获。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李某、童某、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李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童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童某、赵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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