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钱包砸毁他人财物
2009年10月23日中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一歌厅内,被告人王某1的钱包丢失。随后王某1就在歌厅内寻找钱包,但并未找到。为了找回自己的钱包,被告人王某1便让王某2从其暂住地取回一把仿真气枪,并使用该气枪在歌厅内威胁他人,还将歌厅一包间内价值200元人民币的茶几打碎。2009年10月23日,两名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王某1持有的气手枪无杀伤力。被告人王某2辩称,他只是帮王某1的忙,只起到了辅助、次要作用。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结伙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且在公共场所持枪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2在王某1的指使下,为王某1从家中取回气手枪,后王某1持枪在歌厅闹事,王某2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某1、王某2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