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签定巨额虚假合同
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1、赵某1及赵某2(另案处理)成立陕西鑫山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将陕西省洛南县、华县王家坪一带的铜钼多金属矿普查的探矿权受让给陕西一家矿业有限公司。后得知该地区矿资源含量极低、开采价值极小,为高价将探矿权向外转让,几人遂高薪聘请原河南省地质厅地质调查队退休工程师刘某2及曾因诈骗被劳教过的张某、韩某对获取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中钼等金属的含量数据修改。同时,几被告人还伪造陕西知名地质工程冯某的身份证及以冯某的名义做出的矿产含量承诺书,并指使一同伙冒充“冯老工程师”的孙子。
2007年7月,刘某、赵某1、中介张某和其外甥高某等人利用虚假地质资料以29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将手中的探矿权与河南省洛阳市的一家公司,双方并签订协议,随即骗取定金100万元。然而,洛阳公司股东遂到陕西国土厅调查核实资料有假并立即报案,100万元定金被追回。2007年8月,几被告人利用同样的方法与栾川县一家黑色金属企业和钼业公司达成协议,但很快被发现骗局一场。
合同诈骗如何处理
2008年1月,被告人韩某结识李某1,并通过李某1介绍与洛阳某企业老总焦某结成联盟。2010年2月29日,在中介焦某的斡旋下,被告人赵某1等、焦某分别与鹤煤集团签订45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和1500万元的《居间合同》转让了探矿权。签订合约后,鹤煤集团办理了陕西鑫山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相关事项。事后,鹤煤集团聘请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大队进行地质勘探时发现骗局并报案,被告人刘某1等9人遂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案发后,涉案的60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鹤煤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