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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抓捕在逃犯受阻, 妨害公务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2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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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抓捕在逃犯遭暴力阻碍

被告人何某、李某、安某三人是河南省内黄县宋村乡兰庄村村民。2010年3月17日,民警张某、王某等人到该村抓捕在逃犯李某1时,何某、李某、安某三人不但不予以配合,还对民警的抓捕活动进行阻拦,并与民警发生冲突,打伤民警张某等人。

案发后,三人因妨害公务被公诉至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妨害公务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安某、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何某管制一年;判处被告人安某管制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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