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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教儿子学做假证谋利,对于累犯将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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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教儿子学做假证谋利

50多岁的被告人孙某1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3日期间,在北京丰台租住了两间房间,购置了电脑、打印机以及制造假证件和假印章的设备,为他人伪造各种印章以及发票、身份证等证件,以此来获利。在其伪造假证期间,为让儿子有谋生的手艺,孙某1开始教23岁的儿子孙某2学习制作假证,并让儿子观摩自己的制作过程。2010年2月3日晚,两人在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了许多其制作的假证、假印章、假发票等证件。

对于累犯将如何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1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伙同孙某2伪造居民身份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已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2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孙某1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1系累犯,应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1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达情节严重,但伪造的发票尚未出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本院对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1、孙某2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丰台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一年;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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