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刮蹭引发纠纷致伤
2009年11月,波某、肖某的车辆与王某某的车辆发生刮蹭,但因赔偿事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2009年12月9日,波某、肖某纠结李某1、余某、董某某、李某2、侯某1、张某、侯某2、李某3、李某4、魏某某、李某5等人尾随在某饭店吃饭吃完饭驾车离开的王某某与闫某某、马某等人,并在西乡县城梅苑路附近砸车伤人,导致马某受轻伤,车辆损失54384元。
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因寻衅滋事最被公诉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波某、侯某1、张某等人均在逃,肖某、董某某、侯某2、魏某某、李某5等人另案处理。
寻衅滋亊罪的刑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争霸,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闫某某,砸毁车辆,致马某轻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亊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4犯罪自首,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2年、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