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朋友杀人并助其逃跑
尚未满18岁的被告人陈某在北京打工。2010年4月份前后,其同乡段某在杀人后,到北京投奔陈某。陈某在得知段某杀人犯罪后,非但没有劝段某投案,反而帮其在北京找工作,并在公安民警找其询问时,谎称没有见过段某,并迅速通知段某,为其提供23元钱款和衣物助其逃跑。
公诉机关以陈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涉嫌窝藏罪将其公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段某使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资金,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9月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