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被抓拒不认罪
“瘾君子”严某为购买毒品吸食,于2010年5月4日下午,在广西钟山县一路口处在与被告人陶某交易毒品时,被警方发现,并将陶某当场抓获归案。在被发现的那一刻,陶某将随身携带的净重为0.26克的海洛因扔在一围墙内侧。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将陶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拒不认罪。
贩卖毒品罪如何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某虽不认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严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手机通话记录、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持有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当日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电话联系后,按约定到食品厂路口交易毒品并被当场抓获,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0年9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