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妻子转移其受贿财产
被告人蔚某在担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向多家单位或个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款,最高一次高达100万元人民币。据悉,蔚某在2005至2009年四年间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798.3万元、7万美元、2万欧元、10万港币。另外,蔚某归案后,对其家庭中的593万多元人民币、5.3万多英镑、7.1万欧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此外,蔚某的妻子被告人金某帮助蔚某转移部分受贿款,案发也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蔚某涉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提起公诉。以金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受贿罪和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蔚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蔚某、金某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退缴赃款、赃物,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处罚
2010年9月29日,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蔚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金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蔚某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