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卖房钱款不执行判决
2005年和2007年,因感情不和,李某先后两次起诉与丈夫宋某离婚,因宋某下落不明撤诉。后来,被告人宋某将其名下房屋转让获款54.5万元并携款出走。2009年,李某再次起诉并获得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支付李某28万元。
由于得不到宋某的支付,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之时,宋某称买房款项已经全部挥霍,后当搜查宋某住宅时查获现金、存折、银行卡等财产。
鉴于宋某隐瞒卖房钱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依法对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门头沟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