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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数量巨大的毒品被查获,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1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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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数量巨大的毒品被查获

被告人陈某和刘某于2008年5月至6月,单独或是一同先后三次到广东汕头,找到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后,两人回到上海进行贩卖。并将毒品藏匿在陈某的女友被告人赵某住处,赵某也参与贩卖近300克甲基苯丙胺。陈某等人归案后,在赵某住处被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并在陈某等人在上海租住的一处别墅内查获毒品5700多克。

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王某、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刘某积极参与毒品犯罪,亦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死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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