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火车携带毒品抱枕
田某某曾因盗窃罪入狱三次,2010年1月16日,田某携带一金黄色虎头抱枕踏上绵阳至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在安全检查中,乘警从该抱枕中查出两大包白色晶状物品,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90余克。田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田某辩称抱枕系为他人代送,不知道藏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建波对四川行程的虚假供述,特别是如何拿到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抱枕并将之携带上火车的情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持有。被告人田建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三次因犯盗窃罪有前科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田建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