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手段诈骗多人
被告人宋某,1957年生,山东人。宋某为发财,可谓使上浑身解数。2004年,宋某向被害人李某谎称能称帮其儿子上军校,李某信以为真,请求宋某帮忙,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李某三次给宋某钱,共计四万两千元。
2006年2月、5月,宋某以有房卖为由,虚构交易,诈骗王某二十五万元。2006年5月和2007年12月,宋某向周某声称,自己有关系能走后门上军校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元。2006年10月,宋某声称能够帮助某酒楼老板申诉官司,诈骗徐某两万元。
如何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以宋某犯诈骗罪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010年6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以诈骗款项系向受害人借款为由或者受他人胁迫为由,否认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不认罪。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