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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挟昏情人,抢劫罪应该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1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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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挟昏情人

被告人郭某为湖北籍男子,两年前与同在浙江温州打工的有夫之妇饶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2月25日,饶某携带1。3万元现金从江西老家来郭某家与其同居。因二人将现金是否存入银行发生分歧,饶某一直将钱放在身上。

2010年3月9日,因要送饶某回家,二人在车站附近闲逛,在车站附近的山上,郭某假装搂住饶某亲吻,趁机将饶某挟昏,抢走饶某身上现金,饶某构成轻伤乙级。

抢劫罪应该怎么量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10年6月8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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