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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妻子摆摊与人起冲突出手伤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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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妻子摆摊与人起冲突出手伤人

被告人蔡某某的妻子汪某某经常在重庆巫山县市政广场尚洋商场门前摆夜市。2010年4月19日午夜,汪某某照常摆摊做生意,却与同行向某某因为争抢客人而发生争吵,汪某某遂打电话叫来其夫蔡某某来帮忙,蔡某某赶到后不分青红皂白拿啤酒瓶打伤向某某。案发后,蔡某某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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