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暴力讨薪绑架老板父子
被害人杨某1在湖南省湘潭市经营一家酒店,2008年6月份,杨某1雇佣民工被告人吴某1、吴某2、吴某3负责酒店装修工程。但工程如期完工后,杨某1并未支付三人工程款。2009年7月10日凌晨,三被告人经刘某(在逃)介绍雇佣了十余青年将杨某1以及杨某1的儿子杨某2绑架,索要自己的工钱。杨某2在被转移过程中借机逃走。杨某1逃离时被三被告人发现,立即遭到毒打,被打成轻伤。杨某2的喊救声引来当地群众,后群众报警,三被告人被抓。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罪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1、吴某2、吴某3为索讨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1、吴某2、吴某3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给予了必要的赔偿。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三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三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8日,吴某1、吴某2、吴某3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