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帮助他人强奸女友
2008年10月28日,时年16岁的被告人许某某(女)同女友王某某在湖北宜城某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其朋友周某某。许某某将王某某介绍给唐某某、周某某二人做女友。上网结束后许某某等人哄骗加上硬拉带王某某到某宾馆内。周某某欲对王某某动手脚遭到王某某反抗后就离开了房间,许某某见状借故躲开,唐某某将房门反锁将王某某强奸。王某某的母亲询问许某某时许某某谎称不知,并采用威胁手段阻止王某某回家。
如何构成强奸罪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帮助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许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2010年8月,宜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许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男子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唐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