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网络出售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2005年2月,被告人周某注册成立了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雇用李某1、张某1、胡某、李某2、张某2、王某等人通过互联网买卖企业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据悉,周某还请人制作网页在网上发帖招揽生意,并通过电话或者QQ与下家谈价格出售个人信息。同时,周某还经常更新企业和经理人的最新信息。据悉,周某以胡某、王某等人的名义开户并收取货款,李某1则负责房产业主、车主、银行卡用户等个人信息的销售,张某1负责为李某1收取货款。截至2005年案发,周某获利高达100万元。2008年6月,李某1带领张某1、张某2先后在上海、湖北等地以“上海ok信息”、“上海易通信息”的名义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张某2负责送货、收取货款,张某1负责网上发帖、联系买家。据悉,李在2009年3月之后获取的股民资料、长沙车主、北京车主、银行客户、保险客户、高收入人群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达3000余万条。后来,张某3以2000元的价格从李处购买了300多万条上海业主信息,后又花了2000元从其他渠道购买了20多万条上海信用卡客户、大量股民信息及几十万的新生儿家长信息。为谋取利益,余某、陈某不但私自复制公司内部的客户资料,还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上钩”,骗取求职者个人资料后以每条简历0.1元至0.5元的价格出售。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被告人周某等10人公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年8月5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有1名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