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团伙无恶不作扰乱社会
河南固始县及其周边地区王炳坤、张怀军黑社会团伙曾经震惊一时。2006年10月底,均已被判刑的王炳坤、张怀军成立了固始县通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王炳坤、张怀军为了扩充实力垄断物流市场,密谋以暴力手段破坏其他物流公司的经常。于是,他们组织被告人李兴亮等十多个人,组织了犯罪组织,该组织以王、张二人为首,以已被判刑的谢青松和范其锋为骨干。同年11月21日的凌晨1点左右,经王炳坤、张怀军、谢青松的预谋,李兴亮等8个有持刀等器具蒙面来到“唐晓峰快运”部,打碎房子玻璃进入室内,将李某、吴某1夫妇控制起来,并破坏掉房内的电器和手运部的各个防盗门,造成对方42054元的经济损失。同月29日凌晨3点左右,又经王、张、谢预谋,王炳坤指使谢青松带着李兴亮等4个人又一次来到“唐晓峰快运”部外面,破坏崔某、胡某的货车车胎,造成对方3090元的经济损失。并且,此次又将吴某1打成轻微伤。次月2月晚6点左右,经王、谢预谋,李兴亮等5个人再次持械闯入“唐晓峰快运”部,向李某、吴某2、吴某1砍去,将李某左手砍成六级伤残、头部十级伤残;将吴某2砍成轻伤;将吴某1砍成多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兴亮逃跑。2010年4月7日,李兴亮自首。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赔偿吴某26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炳坤、张怀军笼络被告人李兴亮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被告人李兴亮积极参加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的财产损失达4万多元。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积极参加),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系情节严重),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兴亮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9日,法院作出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李兴亮有期徒刑3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亮有期徒刑2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李兴亮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