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狱友出狱后共同盗窃
被告人付某、王某、朱某因犯罪入狱,并在服刑期间相识。出狱后的三人为了不劳而获,牟取非法利益,合谋于2009年11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召集被告人张某、赵某,五人结伙流窜至天津铁路沙子河车站盗窃了车站内停靠的货物列车内大量的大米(价值36950元),得手后付某等人被巡逻人员发现,先后被抓获归案。
累犯是否加重处罚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据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王某、朱某、张某、赵某5人有期徒刑,撤销王某、朱某缓刑,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11个月,被告人付某、张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