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情人并拒捕
2008年12月,被告人高某与唐某相识并发生性关系,后高某先后两次向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共10000元。2009年2月,高某以曝光隐私相威胁向唐某敲诈人民币7000元。3月6日,在唐某的要求下,高某向唐某出具18000元的借条,并注明三个月内归还。4月27日,被告人高某伙同刘某、董某向唐某敲诈现金时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高某拘捕并持刀将协警严某捅伤。
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进行要挟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高某在辩称中提出“其行为是借款,不是敲诈”,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向受害人唐某几次索要18000元后,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形式上是借款,但实际上在向受害人索要7000元时使用了揭发隐私进行要挟的言语,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永州市中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