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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起冲突出租车司机捅死人,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3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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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起冲突出租车司机捅死人

被告人陈俊良是广州的一名出租车司机,陈俊良于2009年4月8日,驾车突然行至正在路上骑自行车的林耀华前面搭载客人,因猝不及防,林耀华差点被撞到。无缘无故差点出车祸,林耀华一气之下骑自行车追了上去,将陈俊良的出租车拦下,两人遂发生争斗,冲突中,陈俊良用刀子将林耀华捅伤。事发后,陈俊良将林耀华送至医院救治,并于第二天投案自首。林耀华则因救治无效而身亡。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2009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俊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俊良以量刑过重,自己是正当防卫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陈俊良并不是在被害人对其正在进行紧迫性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捅刺被害人,其行为并不具备防卫的性质,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行为特征。法院同时认为,虽然陈俊良有不礼貌停车的情况,但被害人的过激行为使两人的矛盾激化,所以,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亦有一定责任,对陈俊良量刑时应予考虑,但其行为并不属于重大过错。原判量刑适当。

2010年6月23日,广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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