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被抓
2009年2月12日晚21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吴某伙同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宾州镇某网吧将叶某劫持,并威胁其家人拿2000元前来赎人。次日凌晨2点半,叶某的父亲将1500元交给吴某等人后将儿子领走。2009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再次纠集被告人潘某及韦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宾阳县滨州镇某酒店附近将安某劫持,进行威胁殴打搜出一部手机后又逼迫安某的妻子赵某拿3000元赎人。后赵某将筹得的220元拿来后,吴某等人嫌钱太少不予放人,无法再筹得钱的赵某将丈夫被绑之事告知亲朋好友,后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报案。吴某等人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安某被成功解救。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后,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因本案第二起犯罪属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可对被告人吴某从重处罚。
2010年6月17日,宾阳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