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嫉妒同行砸店伤人
被告人华某因自己经营的内衣店生意不好,而对面被害人崔某经营的内衣店生意红火,为泄愤于2006年2月1日叫来被告人李某、王某、江某等人将崔某的店铺进行了毁坏。无故被砸店的崔某也不服气,又叫人砸了华某的内衣店。为此华某恼羞成怒,遂让被告人李某、王某、江某等人携带砍刀到崔某的店内进行报复,并将店员薛某砍成重伤。2009年4月16日晚,华某还在某酒吧门口与他人一起将另一被害人杨某打伤。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王某、李某、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华某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王某致一人重伤,李某、江某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一起重伤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一起轻伤害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在一起轻伤害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华某、王某、江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华某、王某、李某(累犯)、江某等四人有期徒刑3年、3年缓刑3年、14年6个月、9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