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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碰瓷劫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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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碰瓷劫财

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驾驶轿车到京珠高速公路上通过“碰瓷”的方法劫财。在超车道加速后故意撞正在行驶中的被害人杨某的车尾,在被害人停车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修车费”16800元,并将杨某胁迫上自己的车到银行取钱。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该手段作案九次,其中有三次未使用暴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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