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女友受欺负引发斗殴
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李某2(均在逃)和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看到王某1、(女)王某2(女)与摩的司机为车费争执,遂上前帮二人付了车费后。随后,被告人李某1强行搂住王某1亲吻,王某1的男友被告人陈某1得知此事便纠集了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2一同找到李某1一伙,双方随后发生斗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持匕首将唐某刺死。经鉴定,唐某系被锐器刺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聚众斗殴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陈某1、陈某2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刺人,致使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及陈某1和陈某2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协议,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再加上引发本案发生的受害一方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7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3509。2元;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陈某1、陈某2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
